210626,传授犯罪方法罪

 

裁判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1)吉052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时任A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已另案处理)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B公司、C公司的代表谢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谢某答应两次分别给付赵某好处费6万元和4万元,共计10万元。赵某为了躲避侦查,如何安全不留痕迹的受贿10万元,在2018年11月1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详细询问方法,按照赵某某所传授的方法,2018年11月11日,赵某让其妹夫王某从敦化市乘火车来到长春市,赵某自己打车来到长春市火车站与王某接头,将新购买的手机、手机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四盒人参交付王某,由王某前往长春市龙嘉机场与谢某见面并收取1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款交付赵某。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