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06,基于所有权的排除妨碍

 

裁判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7月
案号:(2019)苏06民终431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某因继承取得了位于如东县别墅的所有权,并为该院(2017)苏0623民初00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其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杨某某、顾某某实际占有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故对金某某要求杨某某、顾某某搬离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杨某某、顾某某在庭审中陈述的待金某某年满18周岁后向其交付房屋的抗辩,因金某某的监护权已经该院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其父亲金某进行监护,金某作为金某某的监护人,依法维护金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利,履行监护职责,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该院(2017)苏0623民初0013号民事判决书也确认金某某所继承的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金某履行监护职责。而杨某某、顾某某非金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现其要求代为保管、占有金某某的财产于法无据,故杨某某、顾某某的该抗辩不予采信。杨某某、顾某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所占有的位于如东县别墅。此外,金某某自愿放弃要求杨某某、顾某某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害赔偿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杨某某、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位于如东县别墅,将该别墅交还给金某某。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金某某取得了坐落于如东县别墅的所有权,因此,就案涉房屋而言,金某某依法享有排他性权利。该排他性权利中当然包括金某某要求非权利人不得妨碍其实现所有权权能的任何一种权利。杨某某、顾某某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生活等行为,客观上妨碍了金某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故杨某某、顾某某搬离案涉房屋有利于金某某行使完整的物权。一审判决杨某某、顾某某搬离案涉房屋,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注意到,金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一审中由其法定代理人金某即金某某父亲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经向金某某进行询问和释明,金某某明确表示要求杨某某、顾某某搬离案涉房屋是其真实意愿,并放弃要求杨某某、顾某某支付占用房屋期间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该询问和释明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是在杨某某、顾某某之女,金某某之母,即杨某1去世后所引发。本院认为,生老病死虽系自然规律,但本案中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一不幸之事的发生,则更属无奈,这或许已成为本案当事人心中永远的痛。而在杨某1离世后,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金某某已经启动了包括本起诉讼在内的两个诉讼案件,且均涉及杨某1生前所购买的案涉房屋,诉讼当事人均为其至亲,诉讼结果则是有人哭,有人跺脚,有人笑。此等结局,相信并非杨某1生前所希望和预料。

另外需要指出,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杨某某、顾某某系在杨某1与金某协议离婚,杨某1购买案涉房屋后,即与金某某、杨某1在该房屋中居住,故本案中的所谓排除妨碍情形显然与基于相邻关系等原因导致的排除妨碍情形不同。虽然金某某在诉讼理由中陈述杨某某、顾某某一直霸占案涉房屋,即意味着杨某某、顾某某存在侵权行为,但杨某某、顾某某与杨某1、金某某系直系亲属关系的事实本身表明,杨某某、顾某某当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具有正当性,符合民间风俗习惯,其行为与侵法权上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一审判决未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等相关法条的规定,不属于漏用法条,即适用法律错误。

还需特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关于“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由于法律对本案所涉情形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定,且一审法院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不存在明显错误。杨某某、顾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杨某某、顾某某上诉主张其居住于案涉房屋,享有合理合法房屋使用权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其与杨某1、金某某之间特殊的直系亲属关系,且在杨某1去世前即已居住于案涉房屋,并照顾了金某某。本院认为,杨某某、顾某某的上述理由值得同情。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情、理、法三者不能融为一体,不能统筹兼顾的情况下,如上所言,因法律对本案所涉情形,即对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定,故一审法院未依民间风俗习惯处理本起纠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本院希冀本案各方当事人,不应在杨某1离世后,为了争夺其生前购买的案涉别墅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泯灭往日的父母子女之情,母子之情,夫妻之情,长辈与晚辈之情等诸多情份。相反,各方当事人应当念及往日情份,发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秉持家和万事兴理念,妥善处理好本起纠纷,包括本案终审判决后可能涉及到的执行等问题。惟此,方能让长者安享晚年,让幼者健康成长,让逝者得以安息。

综上所述,杨某某、顾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