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争议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最高法司惩复6号

【法院认为及决定】
经审查,本案执行法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的银行账户、持有的股权及其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股权正在依法处置中。宋某某以其工作需要出差为由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明确,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该意见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宋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而若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嗣后执行程序中阻碍执行或者存在其他应当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1号执行决定。
本决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