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28,对第三人执行裁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
案号:(2020)京01执恢102号
(2019)京01执10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学院外聘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孙某某犯诈骗罪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京01刑初9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有520万元的资金流向第三人姬某某处,第三人姬某某至今仍有145万元未退还。上述事实,业经本院(2017)京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2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现受害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第三人姬某某应退还的145万元。我院向第三人姬某某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姬某某未对其中的到期债务70万元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杉注:2020年12月本规定修订后第4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在第三人姬某某的到期债权人民币七十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二、冻结、划拨第三人姬某某价值人民币七十万元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前述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第三人姬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