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3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裁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0)京0108刑初857号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供述、辩护人辩护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薛某在担任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贴吧事业部资深产品运营师、产品运营经理期间,利用其制定、审核吧主上下任规则的职务便利,为被告人张某上任贴吧吧主等事项提供帮助。2017年,被告人张某向薛某行贿现金3万元;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人薛某行贿宝马X5汽车1辆,截至2019年4月案发,被告人张某以首付及向被告人薛某妻子陈某中信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支付车款共计702 092.6元。
被告人薛某、张某于2019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薛某、张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薛某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提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亦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向被告人薛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三万二千零九十二元六角,予以没收;在案扣押、冻结的钱款折抵上述钱款,剩余钱款折抵被告人薛某被判处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