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8,继承范围内支付死亡赔偿金

 

裁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19)沪0115民初79258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从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可以证明,受害人张某某的死亡与张某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某的死亡系犯罪嫌疑人张某三所致。而公安机关也对整个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后,在犯罪嫌疑人自杀的情况下才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并不是未查清本案事实。关于两被告提出本案是刑事案件,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张某三杀害被害人张某某后自杀,该刑事案件因张某三的死亡而被撤销,已无法追究张某三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张某三在涉嫌犯罪后选择自杀,逃避了国家公权力的审判,对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言已经无法通过刑事诉讼实现公平正义和精神上的抚慰,故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两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被告提出也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被告提出原告对张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的意见,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作为张某某的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张某三已死亡,其赔偿责任依法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两被告作为张某三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张某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丧葬费42,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原告主张的金额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2、律师代理费,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代理费,属合理损失,可予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的涉诉标的及案件难易程度计算,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

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1,463,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二、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某三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一1,463,47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1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51元,由原告张某一负担180元,被告张某二、金某某负担22,971元。被告方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