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30,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法院: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1)云0322刑初142号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被告人金某某家里购买烟叶时,对被告人金某某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被告人金某某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被害人钱某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钱某此次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某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刘某1、杨某1、王某2、刘某2、杨某2、刘某3、满某、刘某4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对其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