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917,拒绝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裁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京0108行初915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海淀区司法局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法行为投诉予以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司法局作为海淀区司法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相应的行政复议职责。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同时,根据《司法鉴定职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本案中,柘城县法院委托人大鉴定中心对一份标称日期为“2002年4月25日”的“欠条”上的签名与正文内容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其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该鉴定事项为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文书制作时间鉴定。但根据人大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记载,其鉴定业务范围为:痕迹鉴定(限于手印鉴定)、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的分析与鉴定)、文书鉴定(特种文书鉴定和文书制作时间鉴定除外)。因此,法院的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了人大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此外,海淀区司法局亦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为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海淀区司法局根据上述核查情况,向吴某某作出001号答复,告知其不能认定人大鉴定中心存在违法拒绝受理鉴定委托的问题,决定对人大鉴定中心不作处理,并无不当。
此外,海淀区司法局在办理该投诉案件过程中,履行了受理、延期、调查及书面告知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市司法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海淀区司法局作出的001号答复及市司法局作出的32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吴某某请求撤销海淀区司法局作出的001号答复及市司法局作出的32号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