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921,诬告陷害罪

 

裁判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1)宁0402刑初20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损害结果、供述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