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09,拆除违章建筑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4月
案号:(2021)沪02行终53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认为,北蔡镇政府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北蔡镇政府经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后作出责令限拆决定,并予以送达、公告,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件中,根据北蔡镇政府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可以确认系争房屋系在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何某芳自行搭建,何某芳在行政程序及本案庭审中亦确认该事实,北蔡镇政府据此认定何某芳的搭建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而作出责令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何某芳主张其有权对老宅进行翻建、政府部门不作为致使其无法补办手续、新法不能溯及既往等,对此,系争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亦无相关权利凭证,确系违章建筑,且涉案违法搭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北蔡镇政府对实施了违法搭建行为的何某芳作出责令限拆决定,并无不当。浦东区政府经受理、延期、中止及恢复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维持决定亦无不当。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何某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蔡镇政府依法具有对其行政辖区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北蔡镇政府在接到上级交办后,前往现场调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示意图,并询问了上诉人,证实涉案建筑无相关审批手续,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审批材料,据此北蔡镇政府经审核认定上诉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何某芳送达了《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单》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北蔡镇政府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其2008年前实施完成的建房行为进行查处有违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城乡规划法》还是之前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未经批准的建房行为均属违法,不因《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改变其性质,且该违法建筑存续至今,其违法行为呈连续状态,故北蔡镇政府适用《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法不溯及既往应免于追究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浦东区政府依法具有对辖区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并作出决定的职权,浦东区政府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依法延期,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何某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