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10,举报违章建筑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7月
案号:(2019)沪01行终483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松江区城管局对丁某建的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丁某建于2018年2月举报涉案垃圾房系违法建造,要求查处,并在本案诉讼中确认该事项与其在2016年信访时的诉求内容一致。对此,松江区城管局认可其具有对丁某建举报的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并提供了《信访回复》《XX苑小区建筑垃圾房投诉问题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XX苑规划图纸、12319平台处理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可证明其针对丁某建2016年的信访诉求已作出过信访回复,丁某建对该回复也进行了复查、复核,对于丁某建2018年的举报以及诉讼过程中提供的照片,松江区城管局亦进行了告知并作了进一步的调查询问,应视为已履行了职责。丁某建诉称松江区城管局对其2018年的举报应另行作出处理以及垃圾房与原始规划不一致等意见,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松江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松江区政府在收到丁某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判决驳回丁某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丁某建于2016年12月5日向松江区城管局提出信访申请的主要诉求与其于2018年2月向松江区城管局提交材料的诉求内容相一致,因此丁某建此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松江区城管局在本案中存在对丁某建举报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虽然松江区城管局对丁某建2016年申请的回复形式为信访回复,但该回复对于涉案垃圾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性质予以了认定,在进行信访回复过程中松江区XX小区XX房投诉问题现场办公会,并调取了XX苑规划图纸,松江区城管局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丁某建对该回复也已进行了复查及复核。对于丁某建的2018年2月的重复申请,松江区城管局在进行调查询问基础上确认丁某建的诉求与2016年12月5日提出的相一致,并根据之前的调查履职情况向丁某建进行了告知,故松江区城管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松江区政府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松江区政府受理上诉人丁某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依法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其程序亦符合规定。

综上,上诉人丁某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原审判决,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丁某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