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14,违章构筑物与生活便利设施的认定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4月
案号:(2017)沪01行终13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认为,倪某妹、骆某玲起诉浦东城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其请求事项应属于该局的法定职权范围。浦东城管局有权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倪某妹、骆某玲要求浦东城管局拆除其楼下邻居搭建的二只雨棚,结合现场拍摄照片及当事人描述,特别是经生效判决书认定,南侧雨棚“放置在103室房屋天井内构筑物顶部形成之平台四周的防盗栅栏上,仅以绳子固定”的实际情况,浦东城管局认定该二只雨棚性质为生活便利设施,不属于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拆除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倪某妹、骆某玲的申请超出浦东城管局法定职权范围,并无不当。倪某妹、骆某玲主张该二只雨棚系违章搭建,未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难以采纳。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倪某妹、骆某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倪某妹、骆某玲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上诉人浦东城管局有权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上诉人倪某妹、骆某玲要求被上诉人对其楼下业主搭建的0.6米北雨棚予以拆除、整改。被上诉人经现场调查、了解,认定北雨棚系生活便利设施,类似雨棚在上诉人住宅小区大量存在,尚不构成违反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应予拆除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并将认定意见告知上诉人,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倪某妹、骆某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倪某妹、骆某玲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