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28,刷单骗取红包涉诈骗罪

 

裁判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4月
案号:(2020)沪0107刑初137号

【检察机关指控】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徐2采用从“番x”、“易x”等接码平台购得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某某助手”APP更改手机设备号、QQ群里购买新支付宝账号等方法,在被害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虚假的新用户,刷单2041次,骗取该公司新用户首单红包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2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2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刷单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2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2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徐2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2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判决书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