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30,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9)粤民辖终12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F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所以,广东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等案件。根据A公司和B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F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该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D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未对F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初步审查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综上,D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