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01,知识产权管辖争议

 

裁判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0月
案号:(2019)粤民辖终39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E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转变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规定的必须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鉴于本案争议标的高达5030万元,B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系游戏直播行为,属于新类型案件,原审法院依法可对本案继续管辖。A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A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B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原审被告E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最初受理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后因B公司申请撤回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并经原审法院口头裁定准许,致使本案案由变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级审理”的规定,原审法院亦有权对广州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提级审理。原审法院鉴于本案争议标的金额高达5030万元,被诉侵权行为系游戏直播行为,属于新类型案件,决定对本案继续管辖,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A公司上诉提出已有生效裁定认定E公司与本案实质争议无关,不能以E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的问题。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要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即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管辖连接点的事实,无须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B公司起诉主**光公司、A公司、D公司运营的“XX视频”平台组织主播直播《XX联盟》,E公司提供“XX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将E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提交起诉证据,在受理起诉时可以将E公司的住所地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至于原审法院根据B公司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该行为保全裁定中认定E公司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低,仅是对B公司申请对E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作出的判断,并非对本案实体争议作出的认定,E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然属于应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最终确定的事实。B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A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A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