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1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确定规则

 

裁判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20)皖0603民初5024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徐州某公司及被告陈某甲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崔某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