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15,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地

 

裁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3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1908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戴某玲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从林某英经营的网络店铺内购买了涉案商品,并以该商品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退回购物款并支付赔偿金,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林某英虽称在淘宝店铺上的每个产品都有《购买前须知》表明约定管辖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双方未对管辖地进行约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显示内容,戴某玲的收货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市的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戴某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林某英诉至本院,并无不当,林某英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某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林某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