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18,约定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约束力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3月【《民法典》之前】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4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院对B银行对A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这一问题进行审查。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主债权全部清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消灭等。对于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A公司关于B银行对A公司的抵押权因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