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23,抢劫未遂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12月
案号:(2016)京105刑初2378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进行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被害人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致使被告人赵某龙抢劫未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有悔罪表示,本院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赵某龙的抢劫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本院在依法考虑对被告人赵某龙从轻处罚时,应当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从严把握从轻幅度。扣押在案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刀一把,均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