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09,酒席召集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约2021年9月
案号:(2020)沪0113民初2364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过法庭审理及举证质证,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王某燕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聚餐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对饮酒过量发生的意外,酒席的召集者在聚会中起着主持、安排的作用,怎么过来参加聚会、聚会后怎么回家,一般都由召集者事先安排,酒席上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召集者也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引导大家适量饮酒、照顾每个人的健康、安全,是召集者应尽的义务,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认定酒席的召集者是王某燕。其次,如聚餐时有人过量饮酒,召集者确实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照顾、看护醉酒人、或者通知其家属,保证醉酒人的安全,并对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王某燕作为酒席的召集人,在明知欧某琴酒后坚持开车且未有效劝阻的情况下,还允许同样醉酒的张某一同乘坐欧某琴驾驶的车辆,未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再次,发生事故后,王某燕明知张某身体受到撞击,且结合张某上车前后状态的变化,以及将张某扶回暂住地后发现张某右胸存在不明红色痕迹且一直要水喝的情况下,仍然未有所警觉,将张某安置在暂住地后径行离开,次日张某被发现死亡。王某燕全程参与饮酒、酒后护送同饮人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将张某带回暂住地安置的过程,其作为酒席召集者的义务一直延续。综上,王某燕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比例的分配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酒驾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乘坐欧某琴驾驶的车辆,其本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次,王某燕作为酒席召集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再次,欧某琴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由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最后,王某奎驾驶车辆违规停放,欧某琴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奎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欧某琴、王某燕分别按照40%、20%的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1,388,840元及丧葬费52,588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责任认定及赔偿比例等,酌情支持45,00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滕某某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方面的证据且拒绝鉴定,本院对该部分主张难以支持,综合考虑需张某扶养的其他被扶养人的年龄等情况,酌情支持741,081元;4.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5.家属误工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家属的误工损失情况,但被告认可按照3,000元/月计算3天共计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家属餐饮费、住宿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费用1-5项共计2,228,80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五名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10,000元;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五名原告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35,643元。被告欧某琴赔偿五名原告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47,524元。被告王某燕赔偿五名原告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23,762元。五名原告共同返还被告欧某琴垫付款300,000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2、滕某某、叶某某、张某1、张某3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C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2、滕某某、叶某某、张某1、张某3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35,64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欧某琴赔偿原告张某2、滕某某、叶某某、张某1、张某3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47,524元,与被告欧某琴垫付的300,000元相抵扣,被告欧某琴还需赔偿原告张某2、滕某某、叶某某、张某1、张某3人民币547,52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王某燕赔偿原告张某2、滕某某、叶某某、张某1、张某3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23,76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11元,由被告欧某琴负担6,124元、被告王某奎及沈阳亨运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93元,被告王某燕负担3,062元,原告张某2、滕某某、叶某某、张某1、张某3负担1,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3刑初804号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欧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