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10,相约自杀的刑事责任

 

裁判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8月
案号:(2021)鲁0681刑初373号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义和被害人高某1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鞠某义和被害人高某1因生活债务问题萌生自杀念头,两人商议好共同自杀。2021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鞠某义和被害人高某1在龙口市桥洞附近高压电线铁塔下一空地上,被告人鞠某义帮助被害人高某1将自杀用的绳子系在铁塔横梁,并将高某1扶到绳子下方,后被害人高某1上吊自杀,被告人鞠某义见高某1自杀后突然感到害怕,遂放弃自杀念头,离开了现场。经龙口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高某1系缢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鞠某义自愿认罪认罚、被XX机关抓获归案、与妻子相约自杀后反悔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鞠某义予以惩处。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鞠某义被XX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指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鞠某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
二、木质拐棍一根、木质凳子一个、卫生纸团、烟蒂两个、假牙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