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25,加装电梯与排除妨碍

 

裁判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7月
案号:(2021)沪0109民初5317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且王某端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亦在电梯安装初步意向表及征询表上签字,表明其对8号楼加装电梯事宜亦是同意的,现王某端反悔并实施阻挠,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方要求王某端方排除妨碍,依法应予支持。王某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端应立即停止对第三人A公司施工的妨碍,使A公司继续实施上海市虹口区仁德路XXX弄XXX号单元楼加装电梯工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