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31,哺乳期严重违法规章制度致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9月
案号:(2016)冀0502民初181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产假期间工资8419.5元,该请求已由邢市劳人仲案(2016)第81号仲裁裁决书予以支持,被告未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且原告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第一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是在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未按规定程序请续假即凭自己意愿不到单位上班,该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于2016年7月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原告诉请的第三项,因原告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该项申请,本院对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郭某娜产假期间工资8419.5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联文书]
民事二审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冀05民终3560号 2016-11-30 准予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