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2,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为非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
案号:(2019)京民再26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退伍后被分配到大台街道办事处工作,其工作岗位和身份性质为行政编制工勤岗位。应当指出,**作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在编制、人事、工资待遇等方面虽有其特殊性,其身份不同于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更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关系。**与大台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京0109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一审裁定确认了**的身份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其在编制、人事、工资待遇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与大台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并据此驳回其起诉,因此,一审裁定是以**的身份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作为依据,故**上诉称一审裁定对双方用工时间认定有误,由于该事实不是一审裁定作出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法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京01民终812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审查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退伍后被分配到大台街道办事处工作,其工作岗位和身份性质为行政编制工勤岗位。大台街道办事处再审称**与我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与**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经本院查明大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观点,原裁定认为**作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其身份不同于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亦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与大台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正确的。
综上,大台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12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