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7,家庭教育令

 

裁判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月
案号:(2021)湘0103民初10368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委托代为照护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设置有“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的禁止性规定。陈某某作为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由胡某某父亲以委托他人单独照护女儿胡某某的方式来履行其监护职责中的照护义务,主观上视了胡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胡某某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伤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监护人委托照护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子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陈某某作为胡某某的母亲,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胡某某父亲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对胡某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胡某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子以纠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要求陈某某多关注胡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某的详细状况;并应详细了解保姆照顾胡某某的具体情况。
二、要求陈某某某与胡某某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某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至一年内有效。本裁定失效前,胡某某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某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义务履行人陈某某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如义务履行人陈某某违反本裁定,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