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11,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5月
案号:(2021)粤03破申217号(个6)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其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双方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2019年,李某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上述债务的每月7万元银行利息,其后,李某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其前妻在李某申请破产后归还了招商银行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剩余本息。从李某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来看,李某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互相对应,数额相差较大,同时,李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而离婚后,李某不仅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480万元本息,还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了以某A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部分本息,存在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其后针对新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本院认为,李某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李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