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1,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

 

裁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
案号:(2021)鲁民申10969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是否应向韩某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误工费能否兼得,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韩某福工伤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A公司仍应承担韩某福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未查明;此外,韩某福向A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与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否对应成立,原审法院亦未查清、释明。原审法院在前述情况皆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依据尚不充分。再审中,应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实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韩某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