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02,违反规定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裁判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5月
案号:(2020)豫08行终124号

【原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本案中,对于白某林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白某林工作岗位、所上班次、上下班时间等事实,各方均没有争议,且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白某林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因次日放假,事发当日车间停产没有生产任务,在完成清洗机器设备任务后白某林曾向同事表达了想提前下班的意思,同时也证明白某林离岗的时间在23时左右,事故发生时间是23时10分许,可以认定当天白某林系提前下班。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白某林提前下班返回住所地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白某林从工作地返回住所地的“合理路线”上,因此,白某林属于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其提前下班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人社局作出的焦(孟)工伤认定[2019]77号决定书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白某林在事发当日因车间停产、没有生产任务,在完成清洗机器设备工作任务后向同事表达了想提前下班的意思,于23时左右离岗,并于23时1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白某林离岗时间属于提前下班。而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事故地点在白某林从工作地返回住所地的“合理路线”上,其虽为提前下班,但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