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04,虚假诉讼

 

裁判法院: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0月
案号:(2019)川0322民初159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和司法权威心怀敬畏。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形式上具备了民间借贷的基本要件,但所谓的出借人席某蓉与借款人A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李某一之间19700000元的银行转账,系A公司在席某蓉、刘某一、谭某、王某穆、李某一的银行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形成,而并非真实的履约行为,且原、被告双方也自认了系虚假借款。被告A公司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不以合法的途径处理公司经营问题,而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达到其自称的目的。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A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诚信、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本院将另行予以处罚。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席某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1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112元,由原告席某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