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1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裁判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20)沪0117执2929号

【程序相关】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唐某龙、王某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9)沪杨证执行字第4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唐某龙、王某美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640,000元(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算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20年3月16日);支付公证费4,00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49,0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寄送信件遭退信(送达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碧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即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XXX号楼青青转被执行人收,本院重新按照新的地址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龙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房屋,首封法院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该院发出了商请移送执行函,要去该院将上述房屋的首封处置权移交本院执行。嗣后,该院回函同意由本院处置上述房屋。经查,上述房屋第一抵押权人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国际中心支行,登记抵押债权200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系上述房屋第二抵押权人,登记抵押债权400万元。2020年7月17日,本院至房屋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责令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将评估拍卖查封房屋的法律后果。至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现评估结论为1,026万元,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40,023元。本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于近期将提交网络司法拍卖。本案的执行须等待上述房屋拍卖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但是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的执行须等待房屋拍卖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