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10,原告适格性的认定

 

裁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6月
案号:(2019)苏01民终4606号

【上诉主张】
上诉人常某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非所在小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不予受理上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长期居住于秦淮区(以下简称该房屋),虽然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为上诉人的儿子常某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为此,上诉人在立案时向法院递交了常某出具的《说明》,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常年居住、生活在小区,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与提起的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上诉人对该房屋享有直接支配权,系物业服务相关权责的所有人、使用人,与A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上诉人基于侵犯其通行权提起诉讼,系侵权纠纷,而非基于业主所有权而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三、我国已经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一审法院直接不予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有误。本案上诉人诉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已提交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的诉请以及提供的初步起诉证据材料,上诉人居住在案涉的秦淮区小区,且与提起的本案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59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