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12,出轨与离婚过错赔偿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5月
案号:(2021)京0105民初33497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结合双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且分居生活。孙某曾尝试挽救婚姻,在双方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徐某再次发生出轨行为。徐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及孙某感情,双方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孙某离婚意愿强烈。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挽救婚姻提出合理规划及可行方案,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孙某主张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孙某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此酌情判处。另,孙某要求徐某负担流产费用,徐某予以同意,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子女抚养,应以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徐某某年龄尚幼且一直随母亲孙某共同生活,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保持子女生活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徐某某由孙某抚养为宜,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徐某某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情判处徐某按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双方分居期间,孙某携徐某某在老家生活,独自负担女儿生活支出,徐某自认部分期间未支付抚养费,孙某要求徐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审查在案证据考虑徐某某支出及徐某负担情况酌情判处截止至判决作出当月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用,此后抚养费按月判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徐某于二〇二一年六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千元,直至徐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抚养费八万五千元。
四、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损害赔偿金五千元。
五、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流产费用七千元。
六、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徐某负担75元(原告孙某已交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