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02,窗户掉落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1月
案号:(2021)京03民终1537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龚某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龚某车辆受损时×号房屋的窗户玻璃并未破碎。因此,龚某的损失与×号房屋的玻璃破碎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巴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比龚某车辆停放的位置与×号房屋、×号房屋所在的位置,龚某损失系因上述两套房屋窗户坠落所致存在较大的盖然性,而张某作为×号房屋业主、刘某文及郑某帆作为×号房屋的业主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责任,故张某、刘某文及郑某帆应当对龚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张某、刘某文及郑某帆抗辩称坠落的窗户为玻璃幕墙属于公共部分,赔偿责任应当由A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附件六中明确记载业主室内的窗为业主专有部分,而坠落的窗户是业主专有部分的窗,业主应承担直接的安全维护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对张某、刘某文及郑某帆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A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进行了大风预警提示,考虑到脱落物的性质、北京地区发布大风预警提示等情节,一审法院认为A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补充责任。关于龚某的合理损失,涉案车辆所贴的玻璃膜因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的更换而损失,属于龚某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考虑玻璃膜的购买价格等因素,酌情支持8000元。医疗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龚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产生误工费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交通费,一审法院根据龚某车辆修理的情况酌定为350元。车辆折旧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车险费率上浮损失未有充分证据佐证,且属于间接损失,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人格权利受侵害的场合,而本案中受损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龚某身体所受损害十分轻微,且此次事故并非张某、刘某文及郑某帆故意而为,故一审法院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张某、刘某文、郑某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龚某贴膜损失8000元、交通费350元;二、驳回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合本案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受损的侵权责任承担人之认定。关于张某、刘某文、郑某帆、巴某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某和刘某文、郑某帆的窗户发生坠落,巴某面向停车场一侧窗户的一扇玻璃发生碎裂,一审法院依据警方视频、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结合受损车辆与三户房屋窗户位置比对、三户窗户坠落或玻璃碎裂的具体情况等,认定张某和刘某文、郑某帆的房屋窗户坠落造成涉案车辆受损、巴某的房屋窗户外层玻璃碎裂未导致涉案车辆受损,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某文、郑某帆主张的×室房屋玻璃碎裂与涉案车辆损失存在关联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某上诉主张的×号房屋窗户坠落与涉案车辆损失没有关联性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某和刘某文、郑某帆作为坠落窗户的所有人,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存在过错,应对窗户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A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附件的约定,公共部分的外墙为局部石材墙面、LOW-E中空玻璃幕墙,室内部分精装修标准为“窗:LOW-E中空玻璃幕墙”,且业主临时公约中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户外墙面,由此可以认定位于业主所购买商品房内部的窗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属于共有部位。张某和刘某文、郑某帆上诉主张坠落的窗户属于共有部位,缺乏依据。张某和刘某文、郑某帆上诉主张共有部位坠落造成涉案车辆受损,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结合脱落物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A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某和刘某文、郑某帆上诉主张A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刘某文、郑某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50元(已交纳)、由刘某文负担50元(已交纳)、由郑某帆负担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