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1,微博用户名誉权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20)京0491民初1853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微博内容存在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内容,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鉴于本案中,被告已经通过法院向原告提供了其后台掌握的相关用户的信息,但因原告未提交涉案用户“crow7259695(你的xx人生)”“不愿xx看见”的UID,被告无法确定具体用户,故无法提交上述用户的注册信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披露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重复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披露上述微博用户发布的涉案微博情况以及阅读数的诉讼请求,若上述信息在其他诉讼中需作为案件相关证据使用,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取,在本案中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廖某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杉树补充】
以下来自网络:
“UID是微博用户唯一身份id,当你注册账号的时候这个就会生成,不管你的用户名昵称怎么改变,这个uid是唯一的。如果你想要查看别人的微博uid,则点开别人的头像进到他的主页,浏览器上方地址栏里链接字母u后面的一串数字就是他的uid。无论他的昵称如何改,这个唯一值是不会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