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2,不成立的反诉

 

裁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4090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良反诉的事实理由系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侵害了李某良名誉权,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良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