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3,百度贴吧用户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京04民终48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百度贴吧系网民自由交流平台,每一个贴吧拥有按照吧规自治的权利,A公司已将李某洲账号解封,并提供了李某洲主张的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A公司已经尽到相关的义务。李某洲主张吧主的管理权是经过A公司授权的,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李某洲还提交了贴吧用户“软萌幂神”“说不得犬师”的截图,但是李某洲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上述二用户对李某洲实施了侵权行为,基于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A公司没有义务对上述二用户真实身份进行披露。李某洲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过错,故A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洲的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若李某洲认为贴吧的相关用户对其造成侵权,可以另行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洲负担(已交纳)。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监管职责,以及是否因此对李某洲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等技术服务时,负有避免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上诉提到的是在“炉石传说吧”自由发言的权利,并非该条规定的侵犯名誉、隐私等人身权或财产权益。百度贴吧是结合搜索引擎建立的一个在线交流平台,是同好网友进行主题交流的自治管理的讨论区。贴吧自由发言的权利系依照贴吧自治规则产生的约定权利,应依据约定向相对人主张,而非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平台主张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将上诉人账户解封,并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了必要措施。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是否及时披露信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披露义务,但这一条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司法协助调查的义务,并非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民事责任和及时性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吧主的管理权是经过被上诉人授权的,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李某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