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8,合同约定律师费为违约损失的判例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废止,经查,《补充协议(一)和(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不同,无B公司的签章,亦未得到B公司的追认,故不足以认定《补充协议(一)和(二)》已替代《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A公司虽然已将其代表冉某在B公司中所占的股权转让,但对于转让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致,A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故A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应继续履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B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A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B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