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12,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9月
案号:(2020)浙0703民保令1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病历,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城北派出所出警单详情、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警情处结备案单及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郭某萍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但鉴于双方在同一单位上班及“共用手打了郭某萍一巴掌”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钱某健对申请人郭某萍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钱某健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