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08,网络论坛名誉权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2月
案号:(2021)京0491民初32844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涉案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关于张某絮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问题。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是指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不应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社会客观评价降低为判定依据。因本案发生在网络环境,判断涉案侵权内容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本院需综合考虑相关帖子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网络言论相的特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帖子中“s组把她打成华策脂粉,是铁丝群里打配合演的戏,甩锅给华策,让鱼背锅”其中“脂粉”指代职业粉丝、“铁丝”指代刘某昕粉丝,“她”指向“s组那个叫‘王某博’”的用户,该帖子本意为刘某昕粉丝群配合演戏,让s组认为用户“王某博”是华策公司的职业粉丝,从而让华策公司及其艺人虞某欣承担用户“王某博”的行为后果。原告主张“脂粉”“铁丝”为对其本人的侮辱诽谤,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s组“王某博”,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脂粉”指向原告本人,“铁丝”虽为对刘某昕粉丝群体的黑称,但未直接指向原告,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针对张某絮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的帖子,图片中虽显示有用户在微信群中发送“@长某某道昨天群里就是这个证据。如果没有其他图片的话,那这件事情没有锤也不要提了。”的内容,但是结合该帖子上下文,未直接指向原告存在故意放瓜的行为,张某絮于2021年6月3日发布的帖子也未显示有内容指向原告。故上述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张某絮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的问题。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原告主张张某絮曝光原告所在群聊“月某某队471”的聊天记录并标注原告私人信息侵犯原告隐私权。本案中,根据截图内容仅能识别微信群中用户所对应的微博账号及豆瓣账号,无法根据截图内容定位到特定自然人及其身份信息,故无法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针对原告主张的张某絮曝光其电子邮箱及密码的行为。电子邮箱作为网络通信工具,其中包含大量个人隐私及信息,根据现有证据张某絮在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帖子中将原告电子邮箱及密码公开且未采取任何遮挡措施,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侵害隐私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要求张某絮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张某絮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原告要求张某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不足以证明其因张某絮的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维权合理支持的诉求。就律师费部分,原告提交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就差旅住宿费部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本案现有证据,A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相关用户发布的贴并不具有事先的审查义务,A公司在收到原告主张的侵权内容后已经及时对涉案内容作出删除处理,故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需要指出,追星是年轻人中较为普遍的现象,用自己的方式去支持喜爱的明星本无可非议。但本案实际由粉圈互撕引发,粉圈互撕易导致粉丝陷入网络骂战。同时,一些有影响力“大粉”未起到正向作用引导其他粉丝理性追星,反而利用自身影响力引导互撕、互黑行为,上述行为不利于年轻人形成正确的三观,同时亦浪费社会资源、司法资源,更污染了网络空间环境,应当受到谴责。希望何某晴、张某絮在日后的网络发言中能够谨言慎行,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发表观点,树立正确的追星观念;A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发现的不文明行为也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某絮在在豆瓣主页(豆瓣id:y某某g,主页链接https://www.douban.com/people/50368460/?dt_dapp=1)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连续48小时,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张某絮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某絮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某絮赔偿原告合理支出3500元;
三、驳回原告何某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晴负担181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某絮负担11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