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14,非法侵入住宅罪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粤0310刑初45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