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23,名誉权纠纷(辱骂内容具体指向)

 

裁判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8月
案号:(2017)京0106民初27747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窦某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消息中载有“还有那只看门的母狗,瞎逼旺旺,真牛逼,你找我试一试,别欺负老实人,二逼玩意儿,你敢吗,我等着你!”等内容,结合北京YC足球培训中心出具的证明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可推定该内容指向的对象为周某芳,窦某群在朋友圈中发布上述内容足以致周某芳的社会评价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对周某芳的名誉权的侵犯,应向周某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芳主张的医疗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天窦某群即删除侵权文章并在开庭过程中向周某芳致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周某芳名誉权的损害。故本院根据窦某群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位置、时长等因素依法确定致歉的具体形式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窦某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十天,该致歉声明的内容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窦某群负担);
二、窦某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周某芳医疗费1585.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2585.23元;
三、驳回周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窦某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