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16,赠与无效之诉的受理争议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0月
案号:(2020)沪02民终778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与郑某基于1995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现均已成年。廖某华与郑某基育有一女郑某琦,尚未成年。郑某基于2019年3月21日死亡,父母均在。现彭某主张郑某基与廖某华之间赠与系争房屋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彭某一人名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基础与无效后果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认定,可能与郑某基的所有继承人权利有关,本案缺少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彭某经法院释明,未能于合理期限内申请追加必要诉讼参与人,对于彭某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彭某(外文名:xxx)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且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彭某主张郑某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廖某华赠与财物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赠与行为之相关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一审裁定驳回彭某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241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