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08,夫妻间扶养义务与婚内共同财产析分

 

裁判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4月
案号:(2021)京0102民初26074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本案中,原告所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XXX房屋现已转移登记,被告属于转移财产,但根据原产权登记,该房屋原产权人并非原告及被告本人,原产权人为被告母亲,如原告认为该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应另行予以处理,原告在婚内财产分割案件中要求直接分割案外人名下房产及其租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房屋所登记的产权人并非被告,原告所述被告转移财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既未变卖其本人名下房产,亦未要求原告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要求夫妻财产分割的另一种情形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这里是指夫或妻一方应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例如子女、父母等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情形,但并非指夫或妻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中扶养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要通过婚内财产分割来实现救济。本案中,原告因患病已经通过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医药费,并申请强制执行,其本人患病并不符合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综上,鉴于原告、被告目前尚未离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