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23,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

 

裁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3月
案号:(2020)鲁民申1441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计算加班费基数,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方可认定无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仅系政府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且该规定第二十五条也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原审据此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依据。根据该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及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单,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加班费,并无不当。

综上,孙某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雪的再审申请。

【杉树律师看法】
再审法院裁定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