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08,“顶包”交通肇事与包庇罪

 

裁判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3月
案号:(2021)苏0830刑初106号

【公诉人指控及被告人供述及答辩】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6日,韩某(系被告人韩某亮儿子)驾驶牌号豫N×××**-豫N×××**重型半挂车,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7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344国道238KM+350M处(盱眙县高桥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张某雨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雨、乘车人孙某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亮作为肇事车辆乘车人,明知韩某驾车发生重大事故,仍向韩某提出由其顶包,韩某默许。随后,被告人韩某亮拨打电话报警,并在警察到达现场后谎称其为肇事车辆驾驶员,韩某亦未向警察表明身份。后警察将被告人韩某亮带离现场,韩某亮也随之离开并将其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损毁。2019年11月27日,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韩某亮也向公安机关坦白包庇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0日,韩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韩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韩某亮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依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亮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韩某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亮犯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亮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