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23,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月
案号:(2020)京03刑终17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李某庆到案后其家属代为偿还包×银行的钱款,获得谅解,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李某庆所提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等上诉理由,经查:李某庆使用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且透支后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根据在案消费清单、还款清单等证据认定其犯罪数额准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庆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李某庆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李某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庆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