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001,泄露薪资数额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2月
案号:(2020)京01民终1393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A公司解除与宿某某1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某1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一、A公司解除与宿某某1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宿某某1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二、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宿某某1曾向他人提起个人薪资事宜,但考虑该聊天内容的语境,宿某某1该行为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三、即便宿某某1该行为属于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如前所述,宿某某1前述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且A公司在宿某某1上述行为发生近一年才对宿某某1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罚过其当,四、A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宿某某1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传来、间接证据,不足以证实A公司相应主张。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以宿某某1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宿某某1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某1支付赔偿金。
宿某某1陈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宿某某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A公司与宿某某1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A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宿某某1对工资报酬水平须付保密责任,在A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A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
2019年6月4日,A公司向宿某某1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宿某某1先生,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2条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一审诉讼中,A公司为证明宿某某1在职期间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资、传播不实年终奖发放信息以及泄露某某代码行为,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
其中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宿某某1的行为系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A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宿某某1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间接证据,故A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相应主张。
故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以宿某某1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宿某某1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某1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