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009,级别管辖异议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8月
案号:(2022)京民申4252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梅主张姚某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某佳赠与大额财产,且该赠与行为系出于维系不正当关系为目的,赠与款项均为其与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佳否认其与姚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结合刘某佳曾系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高管,该公司股东亦曾一度仅为姚某及刘某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往来款项经由二人个人帐户完成的情形存在等情形,并综合刘某梅虽提交其父母及他人的证人证言,但其父母及证人均未出庭,证人姚某二姐夫周某武的出庭证言皆为听说来的传来证据等因素,认定刘某梅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规定,一审法院在受案此案时未能充分按照当时的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其是否具备管辖权,在一审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受理此案并作出审理违反了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本应对该错予以纠正,但鉴于最高法院又对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了管辖权,二审法院再行提审已经不具有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对刘某梅关于管辖权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刘某梅现申请其与刘某佳之母出庭作证,欲证明姚某与刘某佳曾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本院不予准许。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刘某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梅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