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015,基本医疗保险金是否应在商业保险理赔中扣除

 

裁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7月
案号:(2020)云民申69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中医保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从总医疗费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和某明的侵权行为给格某木的人身造成损害,应承担向格某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款的义务。A保险公司作为和某明所驾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由其在承保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本案中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A保险公司仍应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医疗费。再审申请人关于此问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诉讼费收取存在错误的主张,不属于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A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