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10,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0月
案号:(2022)京02民终1186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董某翠入职A公司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判决:驳回董某翠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查明的事实,董某翠系农村户口,入职A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董某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某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